来源:创始人 更新时间:2022-05-06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本市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和时限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确定将27种药品纳入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范围(详见附件)。试点时间自2022年5月30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二、医保支付标准和实施
(一)医保支付标准。纳入试点的药品在本市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按通用名(含剂型)确定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分类确定国家谈判药品、国家或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非国家医保谈判且非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下简称“两非”药品)的支付标准。
1.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国家谈判价格作为试点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2.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对纳入国家或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试点药品,以本市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下非中选药品或其他地区中选企业药品在本市销售时医保支付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3.“两非”药品。依据本市2021年药品中最大采购数量(以最小计数单位计算)的规格作为代表规格,根据实际挂网价格和实际采购数量作量价加权平均,确定代表规格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其他规格,以代表规格医保支付标准为基准,按照现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进行规格差比调整,形成不同规格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两非”药品如被纳入国家医保谈判或国家集中带量采购,本市将按相应规则调整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发布实施。
(二)参保患者使用价格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患者和医保基金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按政策规定分担。患者使用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医保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政策规定分担。
(三)原则上试点药品和医保支付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药品实际采购情况等施行动态调整。纳入试点的药品,医保基金按照药品说明书支付。
(四)本市所有定点医药机构,由医保基金支付试点药品费用时,均按此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平稳实施。各级医保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医保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抓好试点工作落实落地。经办机构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指导,搞好培训。加强对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以及医务人员的培训指导,深入了解医保支付标准的变化和支付范围的调整,并做好患者的说明解释工作,坚决避免外界误读和炒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推进。
(三)做好监测,及时报告。各级医保部门要将试点药品价格、供应、使用以及患者待遇、基金运行等情况纳入重点监测范围,按月分析。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
附件:北京市纳入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范围的药品名单及医保支付标准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25日
附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