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创始人 更新时间:2017-06-28
为促进研究会工作的规范性,建立研究会监督机制,根据《北京生物制品研究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监事会是研究会的一个常设机构,监督研究会及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二条 监事会由3人及以上单数的监事组成。
第三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每届任期5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条 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程序;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监督研究会财务收支状况;
(五)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六条 监事可以独立或联合开展监事工作。
第七条 3名及以上监事联名可以要求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第八条 监事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工作提出质询的,由秘书处在接到质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生物制品研究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