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创始人 更新时间:2022-08-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生物制品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生物制品研究会章程》,结合研究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指研究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的学术团体。分支机构不制定章程,可依据研究会章程和本管理规定编制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研究会分支机构不得刻制印章,分支机构可设置品牌标识物,创建或更换品牌标识物需报送研究会组织管理部备案。研究会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条 研究会分支机构承认研究会章程,遵从研究会办会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第四条 研究会分支机构服从研究会领导,遵循研究会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研究会所属所有分支机构及分支机构的成员。
第二章 分支机构
第六条 研究会根据分支机构的学科专业基础,将分支机构分为学科类分支机构、学科交叉类分支机构和行业交叉类分支机构。研究会坚持学科类分支机构要建全,鼓励发展学科交叉类分支机构和行业交叉类分支机构的发展。
第七条 研究会分支机构的命名原则为:在分类基础上以精练语言描述分支机构的学科和专业特征作为名称定语。研究会分支机构的命名方式为:北京生物制品研究会XX专业委员会。
第八条 研究会设立分支机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研究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能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二)为促进研究会建设,分支机构确有设立的必要;
(三)具备完成分支机构工作任务所需的组织架构或确定分支机构的挂靠单位;
(四)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或专业工作者群体;
(五)有规范的分支机构名称。
第九条 研究会分支机构的组织架构设置为:分支机构委员、常务委员、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主任委员和主任委员。
(一)委员
1.研究会分支机构实行委员遴选核准制;
2.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人数不超过100名,分支机构委员同单位同科室人数不超过5人;
3.分支机构委员的遴选,由分支机构筹备组或者拟任主委、副主委在相关领域内提名(按照国家发展策略优先地区委员名额可适当增加,北京地区以外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2),经过分支机构成立程序批准,成为研究会分支机构的委员,并由研究会统一颁发聘书;
4.分支机构委员必须是医德医风好、专业水平高、有较强的团结协作组织能力,综合素质高,热爱研究会工作,积极参加研究会及分支机构的各项活动;
5.分支机构委员享有研究会会员的全部权利,并应履行研究会会员的所有义务。分支机构委员应认真履行委员职责,积极参与研究会和分支机构的各项活动,认真发挥学术交流和引领作用,协助领导推进分支机构的健康发展。
(二)常务委员
1.研究会分支机构实行常务委员选举制;
2.分支机构常务委员应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分支机构常务委员同单位同科室人数不超过3人;
3.分支机构常务委员应该在分支机构所在领域中有较大的影响力,原则上应该具有副高级专业职称。分支机构常务委员应能够积极参与研究会和分支机构的各项活动。分支机构常务委员应认真履职,积极开展工作,协助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领导分支机构工作。
(三)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1.研究会分支机构实行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选举制;
2.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应从常务委员中选举产生,且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常务委员人数的1/2;
3.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应为在分支机构所在领域中有很强影响力的学科带头人,具有正高级职称,并由在职科主任及以上行政职务者担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所在单位应在北京区域,主持过省部级以上课题、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及担任研究生导师者优先;
4.分支机构副主任委员应在分支机构所在领域中有较强影响力,具有正高级职称,原则上由在职科主任及以上行政职务者担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主持过省部级以上课题、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及担任研究生导师者优先;
5.在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为主要责任人,主持分支机构委员会工作,分支机构副主任委员分工负责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6.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分支机构候任主任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四)秘书长
1.研究会分支机构实行秘书长提名选举制;
2.分支机构秘书长由分支机构拟任主任委员提名,经委员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常务委员以上兼任;
3.分支机构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秘书长协调管理体制,分支机构秘书长具体负责领导秘书人员协调管理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
4.分支机构秘书长(或指定专人)负责和研究会联络沟通,转达落实研究会相关工作要求。
(五)名誉职务
研究会分支机构可以聘任所在领域中有较强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担任分支机构名誉主委或顾问。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成立
第十条 研究会分支机构申请程序。
(一)研究会分支机构的成立,应有4名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作为发起人。由主要发起人提议,提出成立新分支机构的申请,撰写《分支机构成立申请书》(附件1)并加盖主发起人单位公章后,报研究会组织管理部。
(二)研究会组织管理部收到分支机构成立申请资料后,按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资料不全、信息不准确的予以退回修改。
(三)研究会组织管理部形式审查通过后,由秘书处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论证新建分支机构是否具备成立条件,与其他分支机构有无重叠交叉。经相关学科专家论证后,由秘书处报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秘书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分支机构成立的批复。
第十一条 新建分支机构筹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建分支机构委员遴选。新建分支机构发起人以筹备组的名义,根据研究会相关规定遴选分支机构委员,并报研究会组织管理部审查。
(二)新建分支机构筹备成立大会。新建分支机构筹备组根据筹备工作开展情况筹备成立大会,确定分支机构成立大会时间和地点,并报研究会组织管理部。
(三)在研究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新建分支机构6个月内,必须举办成立大会,否则批准事项失效。
第十二条 新建分支机构成立程序。
召开分支机构成立大会,选举产生分支机构常务委员、秘书长、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
第十三条 研究会分支机构变更事项程序。
(一)涉及增加或调整委员时,应该将申请资料准备齐全,报研究会组织管理部备案。
(二)涉及增补或调整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时,应该将申请资料准备齐全,报研究会组织管理部审核;研究会组织管理部审核通过后召开分支机构委员大会选举,选举通过后及时报研究会组织管理部备案。
(三)变更分支机构名称,应该将申请资料准备齐全,报研究会组织管理部审核,研究会组织管理部审核后提交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四)原则上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在届期不做调整。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候任主任委员代为履行职责并及时报研究会组织管理部备案;候任主任委员必须调整时,应该将申请资料准备齐全,报研究会组织管理部审核,组织管理部审核后提交研究会会长工作会会议审议,会长工作会审议通过后召开分支机构委员大会选举,选举通过后及时报研究会组织管理部备案。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研究会分支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认研究会章程,遵守研究会规章制度,落实研究会决议;
(二)组织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培训、继续教育、学术研讨活动,推广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
(三)关注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技动态,研究科技发展的新方向,引领科技发展的新趋势;
(四)关注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学术发展,推荐优秀论文、作品、科研成果、教育成果、优秀项目等领域内优秀代表业绩,推荐各类评审专家;
(五)积极参加研究会各项活动,配合研究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工作制度
(一)根据研究会总体规划和分支机构职责,分支机构常委会应制定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分支机构每年至少召开1次分支机构全体委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上半年召开时间为4-5月份,下半年召开时间为10-11月份。
(三)分支机构秘书应积极与研究会组织管理部进行沟通联络,完善分支机构相关材料备案。
(四)分支机构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学术活动;编发分支机构会议通联稿、会议纪要、会议照片发送到组织管理部备案。
(五)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全体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及时向研究会报告。
(六)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1月31日前向研究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次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研究会分支机构应按照研究会业务范围规定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在各项活动中应特别注意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涉及商业道德陷阱行为。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评价
第十七条 研究会建立对分支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
(一)根据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分支机构进行自我评价。
(二)根据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研究会组织管理部通过对分支机构的全体委员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底工作总结、次年工作计划及学术活动影响力综合考察,对分支机构进行评价。
(三)研究会组织管理部通过对分支机构的学术活动资料汇集与考察,评价分支机构学术专业活动的活跃状态。
(四)研究会财务部通过对分支机构经济运行与财务管理的考察分析,评价分支机构的生命力与规范性。
(五)研究会组织管理部、合规部和财务部,对分分支机构的配合与支持进行评价,评价分支机构的配合度与合规性。
(六)研究会会长工作会,对分支机构的现状及发展支持进行评价。
第六章 分支机构换届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届,由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提前6个月向研究会组织管理部提出延期申请,报研究会会长工作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延期换届超一年以上,需报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换届程序:
(一)分支机构任期届满前6个月,研究会组织管理部向分支机构下达换届通知。
(二)由研究会组织管理部见证分支机构换届大会;分支机构换届选举结果在一个月内报研究会组织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条 换届选举有关要求:
(一)每届委员会改选,增补或变更至少1/3。
(二)其它流程参考分支机构成立程序。
(三)凡是不出席换届选举会议的分支机构委员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因特殊情况,经书面请假批准者除外)。
(四)分支机构委员由研究会统一颁发证书。
第七章 分支机构撤销
第二十一条 研究会对分支机构实行有条件撤销管理,撤销条件如下:
(一)研究会相关分支机构申请撤销并且理由成立。
(二)研究会相关分支机构连续两年未开展学术活动,依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对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相关规定,予以撤销。
(三)根据分支机构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未达标的分支机构并且经过整顿后仍无改善可能,经研究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撤销。
(四)研究会相关分支机构严重违反研究会章程或研究会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严重损害研究会利益和声誉,并且处于无法挽回状态下,经研究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研究会分支机构撤销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研究会组织管理部根据对相关分支机构状态调查情况撰写撤销相关分支机构的报告,经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形成撤销决议。
(二)研究会秘书处负责,在研究会官方网站发布撤销相关分支机构的公告,同时以正式文件通知相关分支机构的全体委员。
(三)研究会组织管理部负责,办理研究会内部撤销该分支机构的全部手续并存档备案。
第八章 分支机构的文化建设
第二十三条 研究会要求分支机构应该注意发展中的党组织及文化建设,关注建设分支机构的党建引领及文化传承,带领分支机构高质量发展,为分支机构注入新生力量,通过文化氛围的建设,增强分支机构的凝聚力,使分支机构的文化成为研究会文化的组成部分。
第九章 分支机构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会规定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应购置固定资产,分支机构的学术、专业、信息资产可委托研究会组织管理部建档保存,分支机构的无形资产为分支机构所有,涉及研究会名义的无形资产使用必须经过研究会同意。
第二十五条 研究会财务部为分支机构建立财务账目,协助分支机构规范预算制度,管理分支机构的经费往来。分支机构涉及到的经费财务管理应该遵循以下规定:
(一)分支机构经费往来必须在研究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下,必须遵守研究会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不得出现经费坐支行为,不得建立独立银行帐户。
(二)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应符合研究会经费来源渠道的规定,超出研究会业务范围的经济活动不予审批。分支机构在开展项目活动时必须规避“商业道德陷阱”风险。
(三)分支机构的财务开支项目应符合研究会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特别是涉及到人员成本的开支必须符合财务和人事规定。
(四)分支机构撤销时应将经费账目交到秘书处,若有结余经费,由研究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并决定处置。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生物制品研究会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北京生物制品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