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会政策

北京生物制品研究会反腐败反贿赂管理办法

来源:创始人 更新时间:2017-06-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生物制品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强化制度监督,推进制度反腐,加强对易发多发腐败的重点环节、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依法办事,诚实守信,自觉抵制见利忘义、损公肥私、不讲信用、欺骗欺诈等消极腐败现象,树立研究会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会全体工作人员、各分支机构以及所有相关方(包括业务合作方及代表研究会行事的工作人员等)。

 研究会在重点环节、重点部门实行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重要岗位员工需与研究会签订《北京生物制品研究会反腐败反贿赂承诺书》(附件19)。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 贿赂指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予、承诺(或授权某人提供、给予或承诺)接受或索取任何不当利益,旨在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或回馈某人的行为,以便获得或维持不当利益。

第五条 贿赂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金钱、其他任何有价物或非财产性利益。

第六条 研究会员工及各相关方不得向国家工作人员及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也不得通过中介(如代理、顾问、分支机构或任何其他合作伙伴)实施贿赂行为,向任何人提供、给予、承诺、接受或索取金钱、任何有价物或非财产性利益。

第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一)选举或任命产生的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八条 研究会全体工作人员及所有相关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做出 以下行为:

(一)收取或提供现金、回扣或超额礼品;

(二)通过收取或给予财物获取交易、雇佣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非财务利益;

(三)接受或提供违反公益性、公平竞争原则的赞助或者旅游以及其他活动;

(四)接受或提供有价票据或礼券,如各种会员卡、消费卡(券)、购物卡(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五)接受或提供、使用房屋、汽车等物品;

(六)接受或提供干股或红利;

(七)通过赌博等间接,以及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研究会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 研究会各相关方不得向研究会提供不合法的业务利益,也不得通过不当行为从研究会开展的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报告疑似或实际发生的违规情况

(一)研究会工作人员一旦发现疑似或实际发生违反此原则的 情况,应及时向研究会办公室报告;

(二)如违规情况涉及其他相关方,此类报告还需提供给相关方的主要联系人。

第十一条 研究会办公室作为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研究会章程开展研究会反腐败反贿赂工作;依法行使纪检监察的职责;加强对重要部门、重要环节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与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建设,对员工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真实记录。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附则

十二 本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及《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三条 办法北京生物制品研究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